毕业论文是什么?

本科论文 2023-09-15
法学论文是学术性文章的一种。下面,首先谈谈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的区别,然后谈法学论文与其他学术文章的区别,最后说说法学论文的分类。

(一)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

学者写的,不一定都是这里所说的学术文章。报章、博客上的杂文随笔,可能说理生动、思想深远,但这不等于它们是学术文章。例如,贺卫方教授那篇影响巨大的短文《复转军人进法院》,还有他致重庆法律界的公开信《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没有深厚学术底蕴自然是写不出来的,但它们不属于学术文章。他的《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中国司法传统的再解释》,甚至他《1949年以来中国的法律翻译》,以及他与朱苏力、张志铭两位教授“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才属于学术文章。

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不存在高下贵贱之分,其区别在于交流的对象与目的不同。学术文章不是写给普罗大众的启蒙读物,不是呈给领导的决策内参,而是写给学术界的同行(包括有学术兴趣的实务界人士)看的,是与有着大体相同的知识背景的同行讨论学术问题。正因如此,学术文章使用的语词更专业,更加注重论证的根据,文中往往带有引注。

学术文章通常发表在学术期刊上;也有一些非专业的报刊辟有理论版,发表一些学术文章。

(二)综述、评论和论文

学术文章的体裁,大体言之,可分为综述、评论、论文。

综述为对某一个学术会议、某个问题研究、某一个学者或者学术流派的概括叙述。例如,《“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综述》、《海外学者关于中国行政法的研究综述》、《规范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的论争综述》。综述比会议纪要、阅读笔记要有条理,但一般不加入作者个人观点。有述有评、以述为主的,可以叫“述评”。好的综述、述评,需要写作者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和编排相关信息,披沙沥金、条分缕析,从而为学术研究提供有意义的指引。《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法学刊物都曾开设过各学科年度法学研究状况的综述或者述评。

评论可以是对一个案例或者事件、对一篇文章或者一本著作、对一个学者或者学术流派思想的评头论足,或赞扬或贬抑。例如,针对龚祥瑞教授主编的《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一书,冯象教授发表了《法学的理想与现实》,指陈该书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25]评论难免需要表明作者观点,但阐发观点必须建立在评论对象上,有所寄附,以评为主。评论可以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也可以不限一个观点,指哪说哪。法治建设也好,学术研究也好,都需要真诚的批评。目前有的刊物专门开辟了“案例评析”或者“书评”栏目,这些都属于评论的范畴。

论文是有条理地论证作者观点的文章。一般来说,论文应当有一个核心观点,整篇文章为观点而生,为观点而终。眼下学生要求写的是学位论文,学术刊物所载的也多为论文,故本书的阐述主要针对的是论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三者的界限有时是模糊的。作者写文章,并不一定循着某个套路来写。我自己写的有些文章,我都不知道如何归类。而且,在中文日常语言中,这三者也没有严格区分,一些综述、评论性质的文章往往也放在“论文”的项目之下。但是,一个成熟的学者,写作时应当有清醒的文体意识,知道自己要写什么。

(三)法学论文的类型

下面从不同角度,介绍法学论文的几种常见分类。

1.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

法学论文的类型,从研究视角上大体可以分为规范研究(normative study)和实证研究(empirical study)。规范研究意在回答某个问题“应当怎么样”,实证研究则旨在探究某种现象“事实怎么样”。在两者基础上,还有一种我称之为“综合研究”,即一篇文章里多个问题分而言之,规范与实证研究兼而有之。

规范研究是有不同层次的。大体而言,一种是法律解释论层面的研究。它试图回答,在一个特定案件中应当适用的法律是什么,甚至某个条文或者概念当如何理解、某个具体的法律原则该如何应用。这是法官经常面临的问题。第二种是立法论层面的研究。它试图回答,面对某个特定事项,法律当如何制定、某项制度应革应废、某个困境当如何突破。这是立法者经常面临的问题。第三种是学理上的。它试图回答,某个法律问题在理论上该如何建立。例如,犯罪的构成要件如何建构、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是什么、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甚至更大一些的,法治政府应当如何建立、社会公平如何实现。这是法律学者们最擅长讨论的。

实证研究也有不同面向,有的意在描述事实,有的旨在分析原因,有的重在探究功能。研究过程中,也可能运用到多种方法,从实地调查到文献分析,从定性研究到定量研究。不变的是,它试图揭示某些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规律。这也是社会学、人类学、政治科学常用的手段。法律学者的实证研究在对象上与之存在学科交叉;不同的是,法律学者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多以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导向的。在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编者把该书定位为:通过描述和解释当代中国人权利的发展来理解中国的社会发展,“以便更加明智地通过加强权利保护来促进社会发展,通过社会发展来谋求更多的社会正义”。

规范研究难免涉及事实问题,实证研究也会涉及规范问题,但两者旨趣毕竟不同,不但可以区分,写作者更应有区分的意识。规范论证——不管是解释论还是立法论——经常会引用一些事实来论证,但千万不要以为论证过程找了两个案件或者几个数据,就是“实证研究”了。这是法学院学生常闹的笑话。同样,实证研究的对象总是在一定制度框架下运行,描述现象往往需要交待制度背景,不能因此说,整篇论文就是规范研究。

综合研究的典型套路是:揭示现象,提炼概念,讨论规范的适用,指出存在的问题,尝试提出解决的办法。这种写作方式接近于一部探索性的教科书,或者中国古代绘画中的“散点透视”,面面俱到,至少多面交集。这种写作方式在早期相当流行,甚至是占主流地位的。周小明的《信托制度研究》、马怀德的《国家赔偿制度研究》,大体都属于这种写作方式。在学术发展的初创时期,相关领域还是一片空白,这种写作方式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在法学学术快速发展的今天,很少能够发现“无人踩过的沙坑”,这种教科书式的写作已经不再代表学术的主流,甚至难以获得认同。

2.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区分,主要在于论文写给谁看、解决什么问题。大体来说,理论研究是从法律现象中探寻内在规律,例如犯罪构成要件的重新探讨、宪法对于私法关系的效力、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应用研究则是解决法律实践中直接面临的问题,某个个案的处理、某一个法律条款的理解、某个做法的是非,等等。例如,村民在河道中发现的乌木应当归谁?地方法院有权拒绝适用地方性法规吗?醉酒驾驶是否一律入罪?“有奖拍违(违法驾驶)”的照片能否作为行政处罚证据?

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并无高下贵贱之分,能解决问题就是好研究。具体到个人,研究者得根据自己的学术积累和兴趣确定研究方向。作为一般性的建议,法律硕士写论文可以偏实务些,法学硕士写论文可以偏理论些;就多数情况而言,来自实务部门的可以多做应用研究,来自研究机构的多做理论研究。不是说没有成功的反例,但确实不多,这是由社会分工基本决定的。有位中院法官非常喜欢理论研究,看的书也不少,他给我看了他讨论“现代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趋势”等理论文章。在惊奇之余,我还是觉得他做具体问题的研究会更有成就。

当然,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个圈子需要多交流。应用研究往往需要借助一些理论。没有理论指引和关怀,缺少深刻和方向。理论研究常常需要建立在应用研究的基础上,要靠应用研究提出新问题、新材料、新观点。没有对实践的关注,理论研究缺少源头活水。

3.研究报告、学位论文与发表的论文

学术论文的用途,有的作为课题研究报告,供特定人参考;有的作为学位论文,证明自己已经达到相应学术水准;一般的归宿则是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更多的人交流。好的研究报告和学位论文完全达到可发表的水准,确实也有不少发表了的。
除此之外,学生还有论文习作。论文习作不但是锻炼学者的必修课,也是培养一个学生观察社会、提炼问题、查阅文献、组织论证、驾驭文字的好机会。

 
本文章发表于以下期刊
版权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毕业论文|发表职称论文|期刊发表|文章写作|MPA论文|文案策划-聪才文化立场。
不问文章为本站独家编审,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

聪才文化
在线客服
期刊发表
毕业论文